发布时间:2026-04-11 22:01:4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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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热电企业建设,实行集中供热,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吨/小时,台安县、岫岩县可根据人口、供暖半径有所调整,但原则上不小于65吨/小时。所有新建燃煤热源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燃煤锅炉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供电、供水,不得批准实施并网供热。工业园区、新城镇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集中供热。
26.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全面实行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安全技术检验等环节的环保标志审核,加快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体系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开展“环保绿标路、区”创建工程,建立完善电子监控系统。2015年底前,建成1个环保绿标区。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2015年淘汰黄标车0.65万辆,2016年淘汰黄标车0.6万辆,2017年淘汰黄标车0.5万辆。
31.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范围,在原有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市农委、市妇联、团市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利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为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区域性大气污染事故应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32.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15年6月底前制定本区域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将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和企业,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季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具体工作分工见重点任务分解表。
33.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每年初对各责任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2016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评估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的,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35.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市蓝天工程专项资金规模。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燃煤机组环保电价监管办法,将扣缴资金和大气超标处罚等资金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建立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蓝天工程的投入,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营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创新投入机制,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大气污染防治。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9.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热电企业建设,实行集中供热,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吨/小时,台安县、岫岩县可根据人口、供暖半径有所调整,但原则上不小于65吨/小时。所有新建燃煤热源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燃煤锅炉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供电、供水,不得批准实施并网供热。工业园区、新城镇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集中供热。
26.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全面实行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安全技术检验等环节的环保标志审核,加快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体系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开展“环保绿标路、区”创建工程,建立完善电子监控系统。2015年底前,建成1个环保绿标区。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2015年淘汰黄标车0.65万辆,2016年淘汰黄标车0.6万辆,2017年淘汰黄标车0.5万辆。
31.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范围,在原有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市农委、市妇联、团市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利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为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区域性大气污染事故应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32.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15年6月底前制定本区域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将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和企业,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季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具体工作分工见重点任务分解表。
33.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每年初对各责任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2016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评估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的,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35.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市蓝天工程专项资金规模。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燃煤机组环保电价监管办法,将扣缴资金和大气超标处罚等资金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建立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蓝天工程的投入,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营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创新投入机制,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大气污染防治。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